(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2020年6月10日印發)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黨委除經常向本部門黨組(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外,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報告。
第二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承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報告工作的主體責任,機關黨委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第三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機關黨委名義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機關黨委負責同志名義代表機關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下列事項,各部門機關黨委應當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
(一)涉及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全局,必須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統一組織、規劃和部署的重大事項;
(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工作安排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三)涉及機關黨的建設的重大改革措施、體制變動等情況,或者工作中遇到不易把握、事關重大、特殊敏感的事項;
(四)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設置、更名、換屆、委員會組成、補選及其書記、副書記、常委任免審批;
(五)其他應當請示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各部門機關黨委應當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告: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機關黨的建設的部署要求情況;
(二)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情況;
(三)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中的重要進展、創新做法、突出問題、意見建議等;
(四)本部門機關黨的建設中出現的重大輿情、突發事件等;
(五)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各部門機關黨委應當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備:
(一)涉及機關黨建的重要規章制度;
(二)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三)本部門管理的國家局和有關部級單位的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設置、更名、換屆選舉結果及其書記、副書記任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備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事項,應當事前請示。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各部門機關黨委原則上每半年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每年1月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打算。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對有明確時限要求的事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告。
報備事項除有明確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可以每季度集中報備一次。
第八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緩急程度,采用書面、口頭方式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請示報告。
書面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采用機關黨委請示件或者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要求的形式報送。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簡明扼要,具有實質性內容,力戒形式主義。
口頭請示報告,視情采用通話、當面、會議等方式,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備查。
涉密事項的請示報告,嚴格按照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對各部門機關黨委請示報告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并依規及時辦理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